标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单独核算的要求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第十九条:“经费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请问,若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不存在自筹资金,也没有其他来源资金,唯一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与任务合同书一致),这种情况下,仅按项目名称设置了辅助明细账,区别与其他项目资金,未再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注明“市财政资金”,是否符合上述对资金独立核算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