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3-12-15

标题:购买的武清区玉珑佳苑房产出现面积误差,开发商解释为测绘队出现测绘错误

我家于2021年1月购买一套武清区玉珑佳苑房产10-1-701,签署购房合同时面积为173平米,但交房之后面积更改为183平米,我家需补缴多出近10平米购房款,在找北新房地产开发商咨询多出的10平米是因何产生时,开放商给出的解释为天津市房管局下属的测绘队在前测或后测过程中出现测量错误,最终导致误差产生。

根据《房屋测绘管理办法》,请贵单位提供首次测绘报告及二次测绘报告。并说明两次测绘标准是否统一,造成误差的原因。

贵单位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请问房屋面积超出3%,应该如何处理,而且北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3%以外的也要多退少补,这明显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违背,在合同的格式条款中,规避国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对超过3%部分相关解释,加重买受方责任,减轻出让方责任,显然违反公平原则。

贵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请给给出相关意见。对于多出的面积的如果是测绘原因,测绘机构是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12-27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12月26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出现误差的,购房人可依据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条款未约定的,可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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