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23-12-13

标题:私产房阳台房顶属于个人所有吗?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住房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划分及修缮责任;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和费用应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

这个暂行办法只是说自用阳台,并没有说阳台顶部啊,我们阳台不是内部漏水,而是顶层上面往下漏,这个难道不是公用部位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12-22 是否超时:否

吴**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与河西区住建委协调,您反映的阳台顶部漏水问题,由河西住建委与您对接解决。我委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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