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3-12-12

标题:咨询夜间施违法问题的判断标准

此件我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咨询关于夜间施工扰民的处罚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法条进行处理。还是必须同时满足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才能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我现在在投诉夜间施工的扰民问题,所属区县环保部门告知我,违法夜间施工在无证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满足夜间施工超标才能处罚, 但是根据噪声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并不认可该说法。

第二个问题,所属区住建委出具的连续施工的情况说明-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法的夜间施工证明?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3-12-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与您致电取得了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及第76条之规定,对噪声法第43条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区住建委出具的夜间连续施工情况说明的法律效力问题逐一进行解释,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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