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项目为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费价格、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购房时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书面确认。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截止目前,天津市未发布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相关政策。
2023年12月18日,区住建委与您电话联系,将上述情况向您进行了反馈,您表示认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