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务派遣制教师的党员关系是否应转移至用工学校
我是河西区一学校劳务派遣制教师,今年下半年入职,请问我的党员关系是否应转移至用工学校?(现党员关系仍在原离职单位,原离职单位通知我将党员关系转出),我目前查到的政策,根据《天津市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津党组发〔2021〕24号)“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在同一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我是河西区一学校劳务派遣制教师,今年下半年入职,请问我的党员关系是否应转移至用工学校?(现党员关系仍在原离职单位,原离职单位通知我将党员关系转出),我目前查到的政策,根据《天津市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津党组发〔2021〕24号)“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在同一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