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23-11-29

标题:河海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咨询问题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领导:咨询问题如下1.前期物业合同经过备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退场(撤场)?2.前期物业合同在撤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3.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4.前期物业未经招投标进驻小区是否合规?4.小区有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可以私自替代小区业主做决定委托所谓的物业公司来小区进行服务。以上内容回复请邮寄本人家庭住址。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12-04 是否超时:否

纪**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前期物业合同经过备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退场(撤场)”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退出。

2.关于“前期物业合同在撤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移交相关资金、物品和资料。

3.关于“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问题。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和退出,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资金、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机动车停车位分配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因此,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前期物业未经招投标进驻小区是否合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金。

5.关于“小区有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可以私自替代小区业主做决定委托所谓的物业公司来小区进行服务”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况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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