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综上,如果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由业主空置的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您提出的“车位管理费”,如果您交纳的是地上车位的场地占用费,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机动车停车位分配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规定,您的车位可以转移给有需要的业主使用;如果您是从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应当按照相关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