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信** 提问时间:2023-11-09

标题: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收取供暖费和滞纳金

各位领导好:

我是滨海新区中部新城月汐苑小区的业主,因工作原因,平时不在滨海居住,20年底交房后一直空置,未装修未居住。今年5、6月份时,委托给了中介管理,前段时间中介到负责小区的供热公司给办理了报停,反馈说前两年的暖气费还没交,并且已经产生了滞纳金。

我听到后非常不解,自从交房后很少到那边去,也从没人通知有供暖这回事,也从未签署任何供暖合同或协议,突然告诉我需要补交2年的供暖费,我真的一头雾水。

现有几个疑问咨询我们主管部门:

1、我市是否有相关规定,新房前两年强制供暖,且强制收取暖气费?

2、如果有,是否需要明确告知业主供暖政策?是否需要签署供暖协议,或者业主已知晓供暖政策的确认书?

3、如果没有,供暖公司又是怎么肆无忌惮的执行这霸王条款的?

还请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反 馈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23-1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回复:供热单位第一时间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按照《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四条 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综上,虽然您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但是您所在房屋已形成事实供热,您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采暖费以及热能损耗费。供热单位要求您缴纳的采暖费完全按照物价局、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乱收费情况。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

2023年11月2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2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