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收取供暖费和滞纳金
各位领导好:
我是滨海新区中部新城月汐苑小区的业主,因工作原因,平时不在滨海居住,20年底交房后一直空置,未装修未居住。今年5、6月份时,委托给了中介管理,前段时间中介到负责小区的供热公司给办理了报停,反馈说前两年的暖气费还没交,并且已经产生了滞纳金。
我听到后非常不解,自从交房后很少到那边去,也从没人通知有供暖这回事,也从未签署任何供暖合同或协议,突然告诉我需要补交2年的供暖费,我真的一头雾水。
现有几个疑问咨询我们主管部门:
1、我市是否有相关规定,新房前两年强制供暖,且强制收取暖气费?
2、如果有,是否需要明确告知业主供暖政策?是否需要签署供暖协议,或者业主已知晓供暖政策的确认书?
3、如果没有,供暖公司又是怎么肆无忌惮的执行这霸王条款的?
还请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