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您提到“是否可以开放业主调换物业的权利”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因此,如果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且项目已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可以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请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2.您提到“是否可以放松限制,要求多少人签字的话是否可以减少人数要求,因为很多业主并不是经常在家,或者根本不住本小区,找不到人,但是微信上可以联系,那么是否可以微信上接龙代替?”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为进一步提高业主大会成立及表决的工作效率,保证业主大会表决公开、公正,保障广大业主在涉及物业管理公共事项表决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单位正在研发“天津业主APP”,可以为经常不在家或者不住本小区的业主解决投票表决的问题。
3.公摊面积的取消问题。一是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套内面积交易商品房,后续如果相关规定会按要求落实;二是商品房具有商品属性,遵从市场定价,从目前情况看,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只会造成单价上涨,无法降低单套商品房售价。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