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具体到我市来讲,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http://ccgp-tianjin.gov.cn/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id=204979601&ver=2),我市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50万元及以上,工程60万元及以上。即,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5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应执行政府采购;如为国有企业,由于主体原因,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同时,请您注意《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4/15/content_5751639.htm)第二条(十一)规定: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请您严格遵守各项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行为,祝您生活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