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供热单位是否应该签订供热协议再收取暖费
尊敬的城管委领导您好,我是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建设嘉园小区高层一名业主,本小区高层为商品房,矮层为小产权(之所以明确说明是因为怕有人混淆视听)独流镇建设嘉园供热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收取暖费且供热,由于去年供热经常半夜偷停致使很多时候半夜冻醒,所以在今年通知缴取暖费时候,本小区业主都很犹豫,我在网上看到《天津供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在收取暖费时候应该与业主主动签订供热协议以保证业主与供热双方权益的平等合理,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可以实现?
另外一点,如同本小区这种情况供热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供热许可证,且建设嘉园小区供热方是否已经办理供热许可证。
如果在收取暖费时不愿意签订供热协议,我们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缴纳取暖费(主要原因是去年足额缴纳取暖费却挨冻,所以心不甘情不愿),或者是否可以约定先供热后缴费(缴费方式可以商谈为按月按周甚至按天都可以,为了供热不受欺骗我们业主不怕麻烦)
本小区因为去年供热不热偷停不供热,曾经多次投诉12345热线,应该可以查到相关内容。
请领导帮忙想想办法,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