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3-10-14

标题:供热单位是否应该签订供热协议再收取暖费

尊敬的城管委领导您好,我是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建设嘉园小区高层一名业主,本小区高层为商品房,矮层为小产权(之所以明确说明是因为怕有人混淆视听)独流镇建设嘉园供热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收取暖费且供热,由于去年供热经常半夜偷停致使很多时候半夜冻醒,所以在今年通知缴取暖费时候,本小区业主都很犹豫,我在网上看到《天津供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在收取暖费时候应该与业主主动签订供热协议以保证业主与供热双方权益的平等合理,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可以实现?

另外一点,如同本小区这种情况供热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供热许可证,且建设嘉园小区供热方是否已经办理供热许可证。

如果在收取暖费时不愿意签订供热协议,我们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缴纳取暖费(主要原因是去年足额缴纳取暖费却挨冻,所以心不甘情不愿),或者是否可以约定先供热后缴费(缴费方式可以商谈为按月按周甚至按天都可以,为了供热不受欺骗我们业主不怕麻烦)

本小区因为去年供热不热偷停不供热,曾经多次投诉12345热线,应该可以查到相关内容。

请领导帮忙想想办法,谢谢了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3-11-03 是否超时:否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3年10月24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未签订供热协议问题,独流镇政府已与供热企业协商,要求供热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双方协商签订供热协议,您已可以联系供热企业协商签订供热协议。

关于您反映的供热许可证问题,按照天津市2018年修订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已取消供热许可证,故无需进行办理。

关于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因此您应于本年12月31日前缴纳供热采暖费。

如遇不热情况,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向供热单位申请维修、测温,根据测温结果,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今冬供热期间,区城管委也将会同独流镇政府监督供热企业运行情况,确保达标供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城管委、独流镇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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