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暂行管理办法的暂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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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2017年后新建住宅配件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但是目前很多开发商行为明显与办法不符。想咨询:1.对于不遵守办法行为,除了协商解决,有没有硬性措施督促开发商给我安装?2.这个办法暂行快6年了,6年啊,新能源汽车不端增长,形势已经又大有不同,这个办法一直暂行不与时俱进更新吗?3.办法能不能增加点惩罚性措施,开发商不给安装怎么处理,光是协商,资本任性,拒不执行,一边拒绝普通车位安装,一边高价卖新能源车位,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明显不符。不管哪个平台,反应不给个人安装充电桩的投诉类问题都不少。市发改委2017年出台这个暂行管理办法,迟迟不更新,市民注意到,很多省份,明确暂行办法有效期为5年,而天津市行政规范文件没有这个规定,能不能督促市发改委与时俱进,修改部门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