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齐** 提问时间:2023-09-13

标题:街道、社区居委会无法给《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盖章

您好,我是塘沽街道富贵嘉园居委会下辖范围的居民,户口2021年7月6日由安徽省迁来,现在办理原户籍还迁房政策,需提供在迁入本市后《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现在需要塘沽街道、富贵嘉园居委会盖章,但是目前街道居委会只能提供5类证明,《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不在范围内。该证明对我响很大(原户籍地办理机构只认可现街道居委会证明材料)。在网上查找资料后,很多地方街道委会是可以开具证明的。我本身迁过来后也是非农业户口,我爱人也是非农业户口,也不存在拆迁安置这种情况,况且也在房屋保障部门开具了未享受保障住房证明,但原籍只认可街道和居委会证明,希望政府同志帮忙核实开具证明为民解忧,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23-09-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塘沽街回复:9月19日,我街道工作人员会同居委会负责同志计划上门与您沟通协调,由于您当时未在家中,我们现场通过电话形式与您进行了沟通,与您讲解了社区盖章及出具证明的相关政策。

目前塘沽街道各社区按照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20〕6号)执行盖章和出具证明的各项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居民反映的“居住期间未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属于《天津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范围内,是不应出具的证明。但是,出于便民利民角度考虑,居委会方面希望您提供当地需求证明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由我街道和居委会方面同对方政府部门沟通,解释政策,争取妥善为您解决问题。或者同当地部门取得联系后,针对不同地区政策的差异性,向当地部门落实好居民所需的证明是不是由本地其他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出具。您出于其他考虑,沟通中并未提供所需证明地的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并告知我们后续工作,等自己不忙时可以继续对接。以上情况您已知晓,若您还有其他特殊诉求,可以随时与我们沟通,共同找出破解这一问题的办法。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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