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3-09-08

标题:未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皓林园13-18号楼整体为一个住宅建设项目(项目总编号2020河东0003,拥有单独用地红线),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20河东建证申字0002)显示建筑面积为68439,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开发企业径行委托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服务。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9-19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查,由规划部门出具的皓林园(一期)1-12号楼与皓林园(二期)13-18号楼的标准地名证上小区名称一致、楼号连续,并且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二期备案时作出一期与二期设施设备共用的说明。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8〕168号)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皓林园1-18号楼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不需要通过招标投标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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