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您好咨询津劳社局发〔2007〕93号
您好,咨询。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93号第十条(一)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至四级工伤职业康复对象的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职业康复对象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职业康复对象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请问上段伤残7到10级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请问上段工资福利待遇定义是,还是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吗?
二,请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职业康复两个月,下一步怎么操作呢,是要公司给两个月康复假期吗?
谢谢您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