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3-09-06

标题:您好咨询津劳社局发〔2007〕93号

您好,咨询。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93号第十条(一)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至四级工伤职业康复对象的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职业康复对象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职业康复对象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请问上段伤残7到10级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请问上段工资福利待遇定义是,还是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吗?

二,请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职业康复两个月,下一步怎么操作呢,是要公司给两个月康复假期吗?

谢谢您帮助!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9-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问题一:关于“伤残7到10级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问题。

依据《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是指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住院或门诊治疗过程(停工留薪期内)中,需要早期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一)规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您提出的伤残7到10级,是在停工留薪满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已不属于工伤医疗康复对象范畴。

问题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职业康复鉴定2个月,下一步操作,是否要公司给2个月康复假期”问题。

依据《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在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到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的工伤职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下一步应到工伤职工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备案后,到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关于职业康复期间假期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建议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9月12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