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的建议
建议原因:目前很多民营、私营企业都会考虑到企业成本,大部分不会按照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做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就会出现工资采取现金发,工资表做两个),劳动者做为举证弱势群体,很难证明个人实际工资待遇,再加上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很容易出现当员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能按照当年度缴费基数计算,和实际工资收入相比会出现1-2左右的差额(高收入差更多),但是天津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规定》中并未对这部分进行明确规定。
建议补充:”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是否更能体现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以及更能有效的督促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正向结果。
建议依据:
1、例如北京就有对这方面的规定”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2、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第第十一条对女职工产假津贴差额部分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同样是保护性条款,是否也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就我的建议进行采纳?
综上,为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及用工环境改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采纳建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