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件解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社建字{2017}105号》文件中关于社保追缴时限问题的回复说明:“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预计解决。”
作为本市受企业违法行为伤害的劳动者,我想请问这个文件说明是否能够指导相关行政单位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补缴社保进行受理,且按照文件说明帮劳动者向企业追缴超过2年追诉期的社保欠缴部分,整顿企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