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加班时长的问题
1.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那么请问,这36小时是指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点、周末加班吗?还是说法定节日加班也包含在其中?
2.《劳动法》第44条(二)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意思是指只有休息日加班的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加点和法定节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