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3-08-22

标题: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加班时长的问题

1.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那么请问,这36小时是指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点、周末加班吗?还是说法定节日加班也包含在其中?

2.《劳动法》第44条(二)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意思是指只有休息日加班的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加点和法定节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8-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1、不超过36小时,既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点工作的时长,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作的时长。

2、一是安排休息日工作的,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对于工作日加点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补休,但无论单位是否安排了补休,都必须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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