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辛庄评改政策前后一致性等相关问题
由于我妹妹是教师,但是集体资产分配方案中并不享受任何资产分配权力,因此对我村公布的资产分配方案提出质疑,崔黄口镇政府在回复签发的2023第126号告知书中说根据武清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第四项认定参考标准中第二项第4条的规定: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宜确认其具备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认定我妹妹不具有资产分配权力。对此,我存在以下质疑,需要政府给与回复:
1.崔黄口镇之前评改的几个村,后巷、黄洼、黄辛庄、三百户营等几个村为什么评改时候教师这类事业编是有资产分配权力的,难道他们评改时候都晚于2018年8月31日么?为什么西大刘村本次评改据说政策也是教师等事业编人员全部可以参与集体经济资产分配的,这又是为什么?需要政府对评改政策的一致性进行说明以及确认前几个村的评改是否有分配事业编等人员。
2.我妹妹在李辛庄有自己的承包土地,村负责人说该部分土地村里无偿收回,我想请问政府,是所有上文说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中的不宜认定为经济组织成员的全部要无偿收回土地么?这个是否和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十年的合同相矛盾?如果政府认定应无偿收回,请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