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3-08-10

标题:《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问题

同一家物业公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均存在物业服务项目,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都要“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录入了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根据什么规则产生。如只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机构,该物业公司在其他行政区的经营行为该如何评价。请予以解释说明,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8-18 是否超时:是

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同一家物业公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均存在物业服务项目,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都要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录入了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根据什么规则产生。如只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机构,该物业公司在其他行政区的经营行为该如何评价。”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津住建发〔2021〕18号)第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信息100分,项目信息900分。项目信息评价结果指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每个项目分别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因素分值均为1000分,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20%、30%)。物业管理项目信息初始分值为900分,根据评价因素进行减分后得出的分值即为该项目评价结果。各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值相加后除以项目个数所得的平均分,即为最终项目信息评价结果。良好信用信息评价为加分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进行加分。企业信用分值=企业信息分值+项目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因此,该企业在管的所有项目均由该项目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各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值相加后除以项目个数所得的平均分。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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