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问题
同一家物业公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均存在物业服务项目,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都要“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录入了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根据什么规则产生。如只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区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机构,该物业公司在其他行政区的经营行为该如何评价。请予以解释说明,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