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您好!
您在津云网上问政中心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仅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登记证明,认定登记相关材料中并不涉及免税备案表。建议您联系所属区域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办理免税手续。
以上答复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得到您的认可。若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单迎春,联系电话:022-58832935。
感谢您对天津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市科技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