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23-08-08

标题:产假期间待遇中产假天数是指98/128/158?

新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中的产假天数的具体范畴(以单胎无难产的正常生育为例)是指国家法定的98天,还是指享受的生育津贴数128天,还是指职工能休的产假98天和奖励生育假60天的和158天??????

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望市人社局出具官方解释,以便维护女职工正常权益。最好能在书面回应,电话解释无法作为作为依据,望谅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8-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涉及的产假,均是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的假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如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如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流产的,如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如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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