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产假期间待遇中产假天数是指98/128/158?
新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中的产假天数的具体范畴(以单胎无难产的正常生育为例)是指国家法定的98天,还是指享受的生育津贴数128天,还是指职工能休的产假98天和奖励生育假60天的和158天??????
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望市人社局出具官方解释,以便维护女职工正常权益。最好能在书面回应,电话解释无法作为作为依据,望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