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殷** 提问时间:2023-08-02

标题:南开区博华物业违规备案问题请求政府解决

我是天津中交海河公馆(金轩商业中心4、5、6号楼)业主,根据业主向天津市住建委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显示:

开发商在2019年申请金轩商业中心4-7号楼前期物业备案时既未进行招投标,亦未提供其与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备案严重违反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与核准程序》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备案,由于该违法备案导致中交海河公馆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均没有约定,630多名业主联名抵制博华物业没有法律依据强加于中交海河公馆业主的物业服务,现业主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博华物业的前期物业备案,由中交海河公馆业主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究违法备案相关人员的责任。(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告知书、天津市人民政府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条件截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8-10 是否超时:否

殷**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查,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天津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地产”)于2009年9月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10月新润地产依据原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8〕1041号)规定,申请办理金轩商业中心前期物业管理备案,且由于该项目规划原因不能提供全部物业管理用房,因此采取分期方式办理了备案,备案资料中含有新润地产与天孚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向属地了解,2012年10月金轩商业中心办理入住阶段,新润地产与天孚物业解除合同,致使项目无管理单位。属地街道在接到项目业主联名致信请求政府帮助落实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新润地产也致函属地街道推荐天津市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物业”)接管金轩商业中心。2012年12月属地街道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会议讨论决定:一是暂时由博华物业对金轩商业中心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不断档,管理服务期限至该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并于新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为止;二是维持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取标准不变。因此,2019年1月新润地产在办理项目二期备案时在提供项目全部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等资料后,以《鼓楼街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纪要》(鼓楼物联〔2012〕第03号)作为该项目变更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未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材料。如果市民对博华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按照《鼓楼街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纪要》要求,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请成立业主大会、重新审定物业合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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