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3-07-18

标题:关于申报积分落户社保缴纳问题

今年6月份由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导致社保未正常缴纳,七月份单位已经补缴, 这样情况影响积分落户吗?算连续缴纳社保吗?或者让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是公司系统提交不正常造成的保险出现了一个月的补缴可以吗?或有其他办法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7-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3年7月20日积分人社窗口工作人员与市民孙女士电话联系,经核实情况,依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15号)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四)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以及第五条“补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向市民讲解政策,市民表示了解。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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