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适用民法典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天津南开居民张**,主要向您反映我市对民法典第278条相关款项的执行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目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文大力推进落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第,包括2023年6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但我市在执行民法典第278条中第8项和第9项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在小区本楼门业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装电梯的情况下,执行第8项就要征求小区2/3以上业主的3/4以上同意,执行第9项就要征求小区2/3以上,且超半数以上同意即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但民法典第278条第8项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征求3/4以上业主同意。这两者的关键词就是“处分共有部分”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具体应该怎么执行?因为这个问题事关民生,且影响了国家加装电梯政策的执行。我代表基层普通民众恳请领导给予明确的答复。万分感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