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23-06-27

标题:市场局应当受理涉校外培训消费投诉

尊敬的市领导:

你们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或《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分别规定(第十五条: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七条: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校外培训退费纠纷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校外培训退费纠纷属于生活类消费纠纷范畴,理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协会或组织)受理。如果其他非法定职责部门受理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或《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不受理规定,受损的涉校外培训消费者就失去了寻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协会或组织)解决问题的途径,减损了消费者解决问题途径,剥夺了相关权利。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等文件精神,涉及校外培训退费纠纷理应寻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协会或组织)帮助,请上述部门及时指导各级单位处理涉校外培训消费纠纷,受理相关退费投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服务热线12345),切莫减损了消费者解决问题途径,剥夺了相关权利。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3-06-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已就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处罚等工作做出明确分工。依培训内容,涉及MBA、美术、书法、舞蹈、教师资格、考研、毕业生冲刺班、英语等培训服务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涉及化妆、纹绣、会计师、计算机等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

消协组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受理生活消费领域的消费投诉。各级消协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社会组织,常态化受理包括校外培训在内的消费者投诉,并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规定开展工作;消协组织近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了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并联合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发布校外培训消费提示。如您需要消协的帮助,您可直接拨打022-24450315。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6月28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