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场局应当受理涉校外培训消费投诉
尊敬的市领导:
你们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或《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分别规定(第十五条: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七条: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校外培训退费纠纷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校外培训退费纠纷属于生活类消费纠纷范畴,理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协会或组织)受理。如果其他非法定职责部门受理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或《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不受理规定,受损的涉校外培训消费者就失去了寻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协会或组织)解决问题的途径,减损了消费者解决问题途径,剥夺了相关权利。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等文件精神,涉及校外培训退费纠纷理应寻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协会或组织)帮助,请上述部门及时指导各级单位处理涉校外培训消费纠纷,受理相关退费投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服务热线12345),切莫减损了消费者解决问题途径,剥夺了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