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3-06-21

标题:2023年产假期间工资计算标准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该制度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故是否自2022年9月14日起,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界定?新的政策什么时候能上线?没有明确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如果自行决定工资标准不按照过去12个月月均计算,那显著高于单位平均收入的职工权益如何保障?望新政策尽快发布,让我们有政策可依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6-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8号) 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局令第一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下一步,我们将在劳动合同相关文件中,先协商确定,并对兜底条款进行明确。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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