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23年产假期间工资计算标准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该制度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故是否自2022年9月14日起,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界定?新的政策什么时候能上线?没有明确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如果自行决定工资标准不按照过去12个月月均计算,那显著高于单位平均收入的职工权益如何保障?望新政策尽快发布,让我们有政策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