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3-06-20

标题:咨询津劳办(2005)263号

您好

咨询津劳办(2005)263号 第四条为“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

请教您第四条中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中的适当工作的定义是什么?

比方说 如果单位安排的工作比原先工作拿东西负重小了,但是工作性质与原来没有区别,还是站立工作,久站对膝关节伤有影响,疼痛加重,像这样安排的工作算是适当工作吗?

谢谢您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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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6-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3年6月25日通过电话与赵先生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赵先生表示理解。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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