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津劳办(2005)263号
您好
咨询津劳办(2005)263号 第四条为“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
请教您第四条中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中的适当工作的定义是什么?
比方说 如果单位安排的工作比原先工作拿东西负重小了,但是工作性质与原来没有区别,还是站立工作,久站对膝关节伤有影响,疼痛加重,像这样安排的工作算是适当工作吗?
谢谢您帮忙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