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4号)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用人单位无考勤要求且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因此,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打卡,企业根据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合理确定。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