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物业管理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以上说明了业主大会成立的主体是业主,而不强制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指导的监督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