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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走访当面提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8号);
(二)书信邮寄提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8号, 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收,邮编:300040);
(三)网上信访平台提出(网址:http://wsts.xf.tj.gov.cn/#/Index)。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复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查的具体诉求、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基本情况、代理理由、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五)主张具体诉求的相关证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