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不让我收房。
我于2020年购买的天津市武清区恒大翡翠湾房屋一套,今年去收房时,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必须提前交纳一年房屋物业费,才给办理交房给钥匙,拒绝我收房不给我提供购房发票。且开发商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购买此房屋时,约定免除前三年物业费,并留有盖章凭据。
截止目前国家没有出台新房入住房屋必须交一年物业费法律,物业却将自定规则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阻挠老百姓收房。
1.我与开发商(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交付给我房屋,此事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可以强行捆绑销售,违反《物全法》等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不让本人收房也不给购房发票。
3.开发商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的前三年免除物业费,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必须予以承认,否则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诉求: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让我正常收房并交付给我钥匙、发票等相关物品,免除前三年物业费,保证我的正当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