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6-07

标题:关于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及行政诉讼问题

因原2014年《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目前已失效,现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业务办理,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的规定执行(摘自贵委20210324的回复),那么所产生问题如下:

1.原办法第10条明确了办理承租权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新办法并未明确,二者有很大差异,具体怎样执行?

2.因房产管理单位(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不履行承租权变更职务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6-12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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