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及行政诉讼问题
因原2014年《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目前已失效,现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业务办理,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的规定执行(摘自贵委20210324的回复),那么所产生问题如下:
1.原办法第10条明确了办理承租权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新办法并未明确,二者有很大差异,具体怎样执行?
2.因房产管理单位(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不履行承租权变更职务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