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留言收悉!
您咨询的相关事项,我委非常重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9号)
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第七条,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顺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