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3-06-02

标题: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成员资格问题

领导您好,我是东丽区新立街道融创城小区的居民。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我所在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已经向书面告知新立街道,现在进入成立筹备组阶段。但是现在街道要求筹备组成员必须缴纳物业费,请问该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另外,居委会发布的《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筹备的公告》也没有写明筹备组成员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在交材料的过程中居委会认为应当缴纳物业费,理由是第一条写明:“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此说明。

另,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已经将老《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取消,根据字面解释以及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业主委员会成员都不要求缴纳物业费了,是否筹备组成员更不应要求缴纳物业费。

诚然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但是这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应当使用行政权力去介入民事纠纷。

请市住建委的同志给予解答,不希望转到东丽区住建委回答此事。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6-12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由于筹备组成员除业主以外还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因此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筹备组成员必须缴纳物业费。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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