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戎** 提问时间:2023-05-26

标题:咨询《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

领导您好:

我想就《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110号)的有关内容咨询如下:

一、该暂行办法是否还在执行?如不执行了,废止前的项目是否应该依旧执行该暂行办法?废止的政府公文是否可以提供?现行制度是什么?

关于该办法第(三)选址要求。

(四)在工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海河公馆4-6楼在住建部公示为居住型公寓(住宅用地),裙房为商业用地(公示见附件)请问在办理权属证明和证书时,是否可以将土地用途归为住宅,而不是混合型公寓。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3-05-29 是否超时:否

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5月29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