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津人社局发〔2019〕32号政策咨询
您好,请问 津人社局发〔2019〕32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下简称“伤残等级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段中的伤残等级鉴定期间 期间 是指申请被受理时算起吗,还请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