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同一泳池为啥给2个不同市场主体发放高危险性体育许可
本人2021年11月在天津市河西区新世纪城内的游泳馆与公司名为世纪斯达特(天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特”)签订了为期2年的家庭卡健身服务交易合同。2023年2月底该健身房对外宣布内部装修,2023年5月1日会员可以继续健身。2023年5月3日我去该健身房发现该地址已经换成另一家公司名为天津市河西区世纪英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鲨”)注册的健身房。之前的投诉由河西区体育局处理,河西体育局说高危许可证相关的审批许可由河西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核办理。河西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人员,经营范围为“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是需要后置审批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后置审批,法条明确规定“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那游泳池是需要现场实地核查检验的,那工作人员怎么在同一个泳池给2个不同市场主体颁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呢?给新设立的英鲨公司颁发了游泳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那斯达特的游泳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怎么处理了呢,我是不是可以理解行政机关已经知悉斯达特要卷钱跑路而视而不见,站在了黑心商人的立场上,给社会营造了欺诈的营商环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