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事业单位按休哺乳假不能休年假追缴未休年假报酬的问题
天津市某事业单位职工2020年疫情期间休了哺乳假,当年带薪年休假未休,该事业单位按当年未休带薪年休假支付了当年“未休年休假报酬”。
现在2023年,该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某委要求“职工休哺乳假休假天数如超出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要求追缴退回当年未休年休假报酬。但根据《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且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请病假等情况,达到一定条件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涉及婚假、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哺乳假等假期。
请问该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某委要求追缴退回当年未休年休假报酬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充分依据?
在我国大力提倡加快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政策趋势下,如此公然违反我市妇女权益保障,针对并打压孕期哺乳期妇女经济收入来源,是否真的是我市委办局等政府部门应该做的?
2020年疫情影响有多大我想就不用说了,在如此恶劣条件下该事业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发放职工未休年休假报酬,鼓励职工在岗为人民服务,现该上级部门未拿出充分依据,要求下属事业单位职工退回未休年休假报酬,实属寒心,如此下去,谁还敢生育新生儿,谁还敢冒疫情坚持上班,现请市人社局领导按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办事,如职工真违规收取报酬自当退回,并请提供充分追缴退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