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4-27

标题:劳动法年假申请

询问以绩效考核为休年假的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4-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无其他附加条件。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请病假分别达到一定天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无其他扣除条件。因此,没有带薪年休假与绩效考核等挂钩的法律依据。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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