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职工为部队退役转业人员,2014年9月以前部队未给他实缴养老保险,现在想为他办理入伍至2014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请问办理认定中的工资标准应该如何计算?相关政策是什么?谢谢领导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6号)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企业流动或从军队退役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本人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老待遇待遇标准。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本人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老办法待遇标准。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6号)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企业流动或从军队退役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本人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老待遇待遇标准。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本人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老办法待遇标准。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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