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3-04-21

标题:天津户籍、外地职工社保多年 退休政策咨询

个人生于外省,在天津市上大学,此后户籍一直在天津市,就业在 第三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在天津市退休?,假设满足其它退休条件,是否要求退休前必须在天津市新建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一定年限(例如:3年、5年、10年或更长)的职工养老保险才能在 天津市退休领取养老金,能否告知 年限数!。

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2号)”第八条 说“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文件确定“。

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4-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3年4月25日工作人员与市民电话联系,详细讲解待遇领取地判定的规定及要求,并对其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提示,对涉及多地重复缴纳的,在办理退休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归集,市民表示知晓、满意。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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