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也就是说那方可以休158天产假,但是公司制度规定只允许休128天产假,这个制度是否涉及违反地方法规,属于无效制度。如果公司制度不违规,那么少休的30天产假如何处理,是否有法律法规支撑。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市民联系,为其解释了产假的相关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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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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