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23-04-12

标题: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界定:

您好,津政办规〔2022〕18号文件的第17条中提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关于天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已于2022年9月到期;目前在任何文件中没有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判定;

现想询问一下目前关于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如何判定?另外里面所说的工资指的是税后还是税前?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4-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8号)第1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已经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及享受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并发放生育津贴。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用于与生育津贴标准比较及计算差额的标准,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另行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女职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未明确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的,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确定,由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得出。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按上述方法计算。

工资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前的应发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是实得工资的概念。

在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标准的差额时,要用二者月标准分别除以30.4天得出日标准。之后将二者日标准相减得出日差额,乘以产假天数,可以得出差额的总金额。用人单位可在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给女职工,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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