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23-04-10

标题:金泰丽舍小区物业不开具物业费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用,应依法向业主开具正式发票

本人是 金泰丽舍小区业主

近期交物业费时 小区物业没有开具发票 只给手写的收据!!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3-04-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我局已责令企业按规定为您开具发票。因多次拨打您的电话均未接通,暂无法获取开票信息,您可直接到物业公司开具发票,也可拨打我局电话:022-82120071提供相关信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身体健康!

 

武清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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