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门** 提问时间:2023-04-06

标题:请问是否取消临时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

2023年3月7日,财政部文件财税 〔2023〕 9号文,对于《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 综〔2002)73号 文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

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

请问天津市财政局是否收到此文件?是否临时占地植被恢复费已经取消?

盼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23-04-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民,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已责成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我局已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第二十条规定,如取消临时占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应由财政部按规定程序撤销。目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尚未正式明确“临时占用”口径,下一步待两部委正式明确后,我市将按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天津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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