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3-04-06

标题:关于天津市安装个人充电桩的规定

物业以各种理由拒绝个人安装充电桩的配合工作,请问天津市的具体政策和文件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北辰区 回复时间:2023-04-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双街镇政府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答复办理,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上河花园小区为2013年建成小区,当初小区规划建设时未在地下车库预留充电桩配套电力容量和专用消防设施。物业公司从公共区域供电余量和消防安全角度考虑不允许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为解决业主充电需求,从2018年起,物业公司通过民心工程充电桩建设陆续在小区地上车位安装50余台公共充电桩,今年将再建设一部分公共充电桩以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

关于居民自用充电桩的建设需求,一是按照市区发改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应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优化完善居民充电桩报装流程,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二是协调电力部门开展存量商品房小区的充电设施补建工作,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断增强居住社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不断满足居民生活便利、绿色出行的需要。工作人员于4月11日16时与您取得联系,将具体情况向您进行了解释,您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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