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了解,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院外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本件中所涉及的地块使用涉及时间距今约有四十多年,一座村庄是一个大家庭,乡村治理有效需要以三治为核心,这三治包含:乡村自治、乡村法治和乡村德治。这三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情况说明:
1、该地块距离钟先生家门前门口南侧5-6米处,不影响钟先生家生活出行;
2、所涉及地块大概40年前归属报件人东邻钟祖成,当年钟祖成在此地种了一片小树林,钟祖成过世后由其女儿将其宅和涉及地块上的树林卖给东邻谢廷海家,至今该地因尚有两颗大榆树仍由谢廷海家占用;
3、农村是个大家庭,先亲后邻是常有现象,当时钟祖成的女儿们将祖宅和所涉地块的小树林转卖给谢家据说应该是和钟先生的父母沟通过;
4、乡村自治:村委会曾多次上门促成钟谢两家协商共用该地块,钟家用各种理由不配合协商;
5、乡村德治:后来,村委会找来与钟先生家关系不错的村民帮忙协调一同见面协商,但钟先生家仍然没有配合协商;
6、乡村法治:后来钟先生家拨打110申请协调,但钟先生依然没有与谢家见面协商,且在民警协商过程中曾问道为何当时没有和东邻钟祖成及其女儿们协商此地块,钟先生家曾明确表示不想,原本邻里坐一起见面协商几句话的小事导致目前与东邻谢廷海家矛盾升级。
7、鉴于村委会及片区民警曾多次上门为其协调,但钟先生家均不肯与东邻谢家见面协商致协调无果,村委会和片区民警告知其可以走法律诉讼正常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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