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3-03-21

标题:关于开发商地下车库的投票权问题

市住建委领导:

现需要贵部门给予指导,开发商地下车库的面积是否应计入业主大会的投票权问题。嘉陵街道盈秀园、盈艺园两个小区在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在居委会的指导意见下,并在开发商口头承诺将“顺应民意投票”的背景下,将开发商的地下车库面积也计入到投票权面积,写入了《议事规则》,这样就形成了开发商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现象。现在,面临已经解聘老物业,而新物业选聘即将投票阶段,而开发商处处设置障碍,极可能投出反对票。这样,新物业将面临难产,而老物业已经解聘(开发商投了同意票),小区面临没有物业的局面。而在这种票权安排的情况下,如果小区业主想要对涉及到开发商的议题表决的话,开发商永远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议题将永远不会被通过。这种票权安排是否合理?开发商的地下车库应计入所有事项的投票权吗?

我找到了北京住建委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意见,“目前车库、车位面积,在涉及有关停车事宜时计入面积表决权,其他情形不计入投票权”。截图如下,请参考。请问,如何才能还小区居民合法合理的权利?急盼回复。多谢!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南开区 回复时间:2023-04-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部门高度重视。您的问题已转至相关部门,将尽快进行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住建委

2023年3月3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已将您的留言转至 住建委 核实处理。

据 住建委 反馈:市民提出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地下车库的投票权问题。该问题属于政策层面解答问题。所谓业主即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地库的所有权,即可认定为业主身份。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故开发建设单位坚持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不违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应当执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规定,即: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市民提出的地库所有权人--开发建设单位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具有“一票否决”权利,并不完全正确。只是开发建设单位投票权中建筑面积占比较大,但是业主人数占比并不具备优势。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住建委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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